“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花落池州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3
元旦前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给我市寄来一份核准“杏花村及图”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核准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至此,历时7年的“杏花村”商标之争尘埃落定,今后,国内外游客要寻访杜牧笔下的“杏花村”均须来池州。
参与我市“杏花村”复建项目的欧洲华商詹晓荣麾下的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而此前已拥有“杏花村”酒商品类商标的山西汾酒公司随之两次向国家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于2002年8月28日提出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的申请。2003年5月15日,我市发出关于申请“杏花村”旅游服务类注册商标的函,认为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杜牧《清明》诗中的“杏花村”在山西省汾阳县境内,严重违背史实。并指出杜牧《清明》诗所指的“杏花村”在安徽省池州市境内的贵池,早有定论,自古以来在我国志苑中为村立志者只有池州杏花村。
接到山西方面提出的异议后,国家商标局极为慎重,历时7年多,先后经过审核和复审两个阶段,2009年11月23日,审理终结,核准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山西杏花村汾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杏花村”旅游服务类商标的申请日期为2002年8月28日,时间上晚于安徽省杏花村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杏花村”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期,且其被核准注册的酒商品类服务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旅游服务类服务不类似,故不能构成被异议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
据悉,我市“杏花村”复建项目一、二期工程已相继完工,杏花村古井文化园和杏花村旅游区,目前已分别获得国家AAA级旅游资质认证和国家AAAA级旅游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