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细则(试行)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为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规范科技创新券制作、发放、兑现、监督和绩效考核等行为,根据《淮安市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淮政办发[2013]154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科技创新券设计与制作
1.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具体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券的设计、制作并明确专门人员保管。
2.科技创新券经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并加盖"淮安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章后生效。每张创新券编号唯一,面额为1万元,有效期为2年。
二、科技创新券申请与发放
3.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科技创新券年度工作计划及支持重点,由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科技创新券申报通知。
4.凡符合科技创新券资助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县(区)科技局提交申报材料,主要包括《申请科技创新券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等。
5.县(区)科技局会同县(区)财政局对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资格进行审查后填报《申请科技创新券企业汇总表》(附件2),并由地方政府盖章确认后正式上报。上报材料(汇总表和企业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营运管理中心)。
6.市营运管理中心汇总后报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确定科技创新券拟发放企业与金额,报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审批,由市营运管理中心对科技创新券拟发放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7.市营运管理中心对公示无异议的单位进行登记与编号后向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请领取科技创新券进行发放。科技创新券采取实名发放的方式,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原则上每家企业每次发放创新券面额不超过5万元。
8.县(区)企业的科技创新券由县(区)科技局到市营运管理中心统一领取,原则上要在两个工作日内发放到位。市直企业的科技创新券由市营运管理中心直接发放。
三、科技创新券使用与兑现
9. 申请兑现的科技创新券在有效期内(以申请兑现日期为准)。
10.申请技术服务类项目(包括向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购买技术服务和技术成果的,以下同)兑现的,有关协议签订应在科技创新券发放之后,兑现时已经完成协议的服务内容;企业已支付费用超过申请额度的3倍。申请技术服务类项目可由高校科研院所兑现,也可由企业申请兑现。
11.申请研发机构建设类项目兑现的,研发机构需经市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添置的研发设备在科技创新券发放之后(以购买设备发票日期为准);设备购置总额超过申请额度的3倍。
12. 申报技术服务类项目需提供技术服务总结、技术服务或者技术交易合同、创新成果证明材料、企业付款凭证及项目支出情况证明材料等附件;申报研发机构建设类项目需提供市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研发机构证明材料、研发机构建设方案和运行成效、设备清单及发票等。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按封面、《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基本信息表》(附件3)、相关附件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两份。
13.县(区)企业科技创新券兑现由企业所在县(区)科技局负责常年受理。经县(区)科技局、财政局审核后,每个季度后五个工作日内汇总上报市营运管理中心。上报材料包括《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汇总表》(附件4)和企业创新券兑现申报材料。市直企业科技创新券兑现工作由市营运管理中心负责办理,常年受理。
14.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成立创新券专家审核组,对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核。原则上每个季度审核一次。专家审核组由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专家、管理专家和财务专家等组成,负责相应专业范围内的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审核工作。科技创新券兑现材料涉及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参与审核。审核专家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对相关信息保守秘密。
15.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创新券专家审核组的审核意见拟定兑现企业和金额报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审批后,出具《科技创新确认书》(附件5)。
16.《科技创新确认书》一式三份。市创新券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营运管理中心分别留存一份,另一份由市营运管理中心发放给企业。
17.市承担的县(区)所属企业科技创新券资金,由市财政按季下达到县(区)。县(区)企业凭科技创新确认书和科技创新券到所在地县(区)财政部门办理兑现手续。市直企业到市财政局兑现(由市营运管理中心统一集中办理)
四、科技创新券监督与绩效评价
18.各县(区)科技局、财政局以及市创新券营运管理中心每半年向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报告科技创新券发放与兑现情况。
19.市科技局负责对科技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考核为优秀的企业可以在下一期创新券发放工作中继续优先支持。
20.市财政局根据财政资金有关管理规定对科技创新券资金使用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附件:1.申请科技创新券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
2.申请科技创新券企业汇总表
3.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基本信息表
4.科技创新券兑现项目汇总表
5.科技创新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