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淮安市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打造淮安经济发展新引擎,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发展新格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 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业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
第三条 支持鼓励我市各类开发园区、高校院所等事业单位或者大中型企业、投资机构、行业组织等社会力量,按照市场化原则投资建设或管理运营众创空间,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条 众创空间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专项扶持政策。众创空间管理机构应设立建设和营运的专项资金,设有鼓励创新创业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
(二)有专职管理团队。管理服务机构设置合理,配有与开展科技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科技创新创业服务主题明确。
(三)有创业承载能力。管理服务机构有自主产权或租期5年以上的场所,功能规划明确,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建筑面积原则上不少于1000平方米;为入驻创业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和高带宽互联网接入服务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地。
(四)有支撑服务能力。开展代办工商注册,代理财务记账、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方面的辅助服务。利用网络、微信等线上线下方式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融资对接、产品发布、项目推介、市场开拓、专利咨询、产权保护、科技合作、培训辅导、财务管理等创业服务。
(五)有活动组织能力。面向初创企业、创新创业团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组织开展各类交流活动。定期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讲堂、创业训练营、项目路演等活动。
(六)有入驻企业退出机制。对发展成熟的入驻企业,不再符合众创空间入驻条件的企业,严重违法违规或违反众创空间管理规定的入驻企业,入驻满3年的企业和入驻满1年仍未注册的创业团队,分别建立退出机制。
(七)有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能力。配备企业商务秘书或联系人,有效开展入驻企业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邮箱以及实际经营项目等基本情况档案清晰。
(八)有一定数量的入驻企业和创业团队。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和创业团队达到10家以上。
第五条 众创空间的认定:众创空间建设主体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的,可向所在地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经审核同意后向市科技局出具推荐函,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条件的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
第六条 众创空间的管理:市科技局对全市众创空间进行综合管理和业务指导,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各县、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本辖区众创空间进行具体服务和指导。
(一)经认定的众创空间及其运营管理机构,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各县(区)应加强对辖区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建立政府部门延伸服务机制和办法,整合各类资源,对众创空间及区域内的创业企业、团队和创客给予支持和服务。众创空间孵化的成果、项目优先在本县(区)转化、产业化;
(三)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支持,及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市有关部门有权取消其相关资格、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七条 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其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八条 市级众创空间及其管理服务机构应每年按要求向市科技局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材料。
第九条 对组织机构完善、运营效果成绩显著的市级众创空间,由市科技计划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扶持。
对市级众创空间内符合条件的科技型初创企业和创业团队,优先推荐参加省科技创业大赛,并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优先扶持。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