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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为提高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明确市科技局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工作职责,根据《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淮财规[2014]4号),特制定本···

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工作规程

为提高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项目管理,明确市科技局各处室及相关单位工作职责,根据《淮安市市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淮财规[2014]4号),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需求征集。业务处根据科技发展规划、年度科技工作重点等通过深入调研、征求意见等方式广泛征集科技需求,分析、凝练年度相关计划项目指南的重点领域、重点方向,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同意后交计划处。计划处形成年度指南编制方案,提交局务会审定。

二、指南发布。计划处牵头,会同业务处根据局务会审定结果编制年度项目申请指南(或通知),经分管科技计划的局领导审核后,会商市财政局发布。

三、申请受理。申请单位通过市科技局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进行网上项目申请,市政务服务中心科技局窗口负责受理项目书面申请材料;招标项目和定向组织项目另行受理。

四、咨询评审。申报项目立项前咨询评审可采取网上评审、会议评审等方式。市财政资助经费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原则上采取会议评审(或答辩)方式;其他一般项目,原则上采取网上评审方式。

各类计划项目评审方案以及咨询评审专家遴选要求由业务处会计划处、监察室共同制定,原则上咨询评审专家每组5-7人,从省和市专家库中随机选取,市外专家可达二分之一。

(一)重点项目

1.业务处从项目真实性、知识产权、申请单位信誉、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等方面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后,提出参加会议评审(或答辩)项目清单,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计划处汇总,同时报监察室备案。

2.计划处组织项目评审会(或答辩会)。答辩会由项目申请单位向专家介绍项目情况,接受专家提问。局业务分管领导、业务处、监察室及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列席评审会(或答辩会)。

3.业务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计划处。计划处汇总并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方案,经分管计划的局领导、局主要领导审核后提交局务会审定。

4.科技成果转化基金拟立项项目,在局务会审定后尚须开展现场考察,经市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项目领导协调小组审定方可立项。

(二)一般项目

1.业务处从项目真实性、知识产权、申请单位信誉、是否符合指南要求等方面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提出参加专家评审项目清单,经局业务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计划处汇总,同时报监察室备案。

2.计划处组织评审专家开展网上评审。

3.业务处根据专家评审结果提出拟立项项目,经局分管领导审核后送计划处。计划处汇总并综合平衡后,形成拟立项方案,提交局务会审定。

五、意见编制。业务处根据拟立项项目情况,提出经费安排建议送计划处。计划处汇总后提出计划编制意见方案,提交局务会审定后送市财政局会签。

六、社会公示。计划处负责在市科技局网站上对拟立项项目进行社会公示。从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内为拟立项项目异议期。公示结束后,对有一般异议的项目,计划处会同业务处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对有重大争议的项目,由计划处组织召集专家复议,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由计划处存档并抄送监察室。

七、文件下达。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市级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并通知项目承担单位。

八、合同签订。项目承担单位通过管理系统填写合同书,经业务处审查合格后打印一式四份,经主管部门审查盖章后报市科技局业务处。合同经业务处、计划处签署意见后,报分管计划的局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核。合同由计划处、业务处、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各存一份。合同书中除了一般的技术经济指标要求之外,须明确项目知识产权产出指标(原则上每获得市财政资助经费20万元,项目产出不得少于4项知识产权,其中1项为发明专利)。

九、实施管理。市科技局建立中期检查制度、信用管理机制、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不定期组织项目中期检查或中期评估,作为项目分年度拨款和绩效评估的重要依据。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填报《淮安市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并报送相关附件。各业务处组织专家成立专家组,具体负责项目中期检查工作,计划处、监察室派人参加;各业务处分别撰写中期检查分析报告送计划处备案。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有以下情况需及时向主管部门和市科技局报告:

1、项目负责人发生重大变化;

2、项目团队骨干人员发生重大变化;

3、项目目标任务发生重大调整;

4、项目经费出现严重短缺或经费使用发生较大变化;

5、项目实施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更;

6、其他造成项目无法进行的情况发生。

十、项目验收。凡列入市级科技计划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在计划目标、任务基本完成后,均应申请验收。不能如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事先向业务处书面报告理由。业务处会同计划处研究同意后可申请延期验收(最长一年)。项目验收相关要求如下:

(一)验收申请。项目完成后,由承担单位经主管部门向业务处提出验收申请,填写《淮安市科技项目验收申请表》,并提供项目工作总结、经费决算表以及相关佐证材料。

(二)验收初审。业务处负责对项目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同意后报计划处审批。

(三)验收审批。计划处对验收申请和相关材料进行复核,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批复其验收申请。

(四)验收组织。重点项目验收原则上采取会议验收的形式,一般项目验收可采取会议验收或函审验收方式。对于县区单位承担的市财政资助经费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一般项目,可委托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或中介机构组织验收。除函审验收的项目外,项目验收均应成立验收专家组,由相关技术、财务、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人数原则上为单数,一般不少于5人(其中,市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

会议验收原则上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重点项目需事先报局主要领导审定同意。项目验收前,市科技局根据需要,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验收会由业务处组织,计划处、监察室派员参加。验收时除听取项目工作总结外,须采取实地考察、核查台帐、核实数据等方式予以补充,经验收专家现场质询后形成书面验收意见。验收材料由业务处存档,验收意见报备计划处。

2.一般项目由业务处直接组织或者委托县区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中介机构主持。验收材料由业务处存档,验收意见报备计划处。

(五)验收结论。验收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须在验收意见中明确。存在下列情况的,视为验收不合格:

1.合同规定的主要任务指标没有完成;

2.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结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3.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4.擅自修改合同考核指标内容;

5.超期一年以上,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

(六)验收证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通过验收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项目验收申请渠道及程序申请办理验收证书。验收证书由计划处统一编号,加盖"淮安市科学技术局项目验收专用章",并留存一份归档。

十一、绩效评估。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实施期内或项目验收后,由计划处牵头,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开展绩效评估。具体绩效评估程序按照绩效管理办法执行。科技创新平台类项目的运行绩效评估相关办法另行制定。

十二、信用管理。计划处根据项目执行情况、验收结论、绩效评估结果等建立不良记录数据库,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今后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与立项的重要依据。

十三、纪律要求。在市级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中期检查以及项目验收等过程中,市科技局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专家组成员,不得接受任何咨询费用。监察室全程监督项目实施,负责受理和处理各类计划项目实施管理过程中的投诉。

十四、加强省级项目监管。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参照本规程执行。各业务处要主动加强省级以上项目的前期培育、申报辅导、跟踪管理和协调服务,确保项目实施顺利,完成合同规定的各项指标任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计划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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