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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louyichateauhance”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2-06
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louyichateauhance”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第14681526号“louyichateauhan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

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louyichateauhance”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4日对第14681526号“louyichateauhanc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世界范围内申请注册了“路易十三”、“LOUIS XIII”、“LOUIS XIII MARTIN RARE CASK”等系列商标。申请人的前述系列商标于1724年开始在世界各地使用并相继取得注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的第1053176号“人頭馬路易十三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国际注册第629594号“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商标、国际注册第623068号“LOUIS XIII BRAND”商标、第9223392号“路易十三”商标、第12160294号“LOUIS XII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以不正当手段恶意注册的,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摹仿,在实际使用中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被申请人的行为将扰乱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和《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世界奢侈品协会2012年全球最具价值100奢侈品牌官方发布文件;

  2、申请人在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地区的部分广告宣传材料及胡润百富排名榜;

  3、关于路易十三品牌酒产品的发展历史及宣传资料;

  4、申请人“LOUIS XIII”和“LOUIS XVIII”等系列商标注册清单、申请人在先商标注册信息;

  5、申请人及其在先商标的媒体报告及商标注册情况;

  6、相关部门作出的相关裁定及判决;

  7、相关报纸、杂志对申请人的报道、宣传等情况。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申请争议商标的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更没有欺骗相关消费者,且争议商标已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知名度,与被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交换至申请人,申请人对此提出的质证意见与无效宣告理由大体一致。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7月11日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于2017年2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由申请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含啤酒)、含酒精饮料、烧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均为有效商标。

  3、2010年申请人“人头马”商标曾在异议案件中被商标局认定为使用在含酒精的饮料(啤酒除外)商品上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引证商标一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14)高行(知)终字第3557号行政判决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2015京知行初字第1202号行政判决中均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证明。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所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实质内涵已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之中。《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巴黎公约》》的立法精神已体现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当事人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审理本案。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为拉丁字母组合“louyichateauhance”,引证商标一为汉字组合“人頭馬路易十三”及拉丁字母组合“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组合而成、引证商标二为“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引证商标三为拉丁字母组合“LOUIS XIII BRAND”、引证商标四为汉字组合“路易十三”、引证商标五为拉丁字母组合“LOUIS XIII”。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虽申请人“人頭馬路易十三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系列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并无充分理由足以认定双方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应以系争商标的注册误导公众并可能损害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注册人利益为要件。本案中,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籍以知名的“人頭馬路易十三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系列商标整体存在较大差异,在案难以认定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的抄袭、模仿。故争议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三、本案中,首先,申请人并未明确主张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在先权利,也无相关的具体理由,故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请求无效宣告争议商标的主张,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其次,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虽能证明“人頭馬路易十三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系列商标先使用并宣传,但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人頭馬路易十三LOUIS XIII DE REMY MARTIN”系列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带有欺骗性”是指商标对其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作了超过固有程度的表示,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产生错误的认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是指商标本身的图形、文字或其他构成要素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碍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鉴于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存在上述情形,因此申请人相关主张不能成立。

  五、申请人虽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并未提出相应的事实及依据,故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其上述主张不予支持。此外,申请人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该条款所规范的是在实际使用商标过程中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行为,该行为不属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的审理范畴。故在此不予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第14681526号“louyichateauhance”商标:

申请/注册号:14681526 商标申请日期:2014-07-11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2015-05-27 注册公告日期:2017-02-14 专用权期限:2015-08-28至2025-08-27

申请人:河南金装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果酒(含酒精)(3301)、鸡尾酒(3301)、葡萄酒(3301)、利口酒(3301)、白兰地(3301)、威士忌(3301)、含水果酒精饮料(3301)、伏特加酒(3301)、清酒(3301)、烧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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