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中科贝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中科贝特”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14
四川中科贝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中科贝特”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3537596号“中科贝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和可识别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的关系。二、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1882053号“中科贝特”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三、引证商标正处于异议程序中,权利状态不确定。综上,请求暂缓本案审理,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针对引证商标提起异议申请的相关资料等作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享有在先权。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粉碎机、药物粉碎机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粉碎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3537596号“中科贝特”商标:
申请/注册号:2353759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12 国际分类:7类 机械设备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四川中科贝特纳米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制砖机(0715)、电池机械(0717)、蓄电池工业专用机械(0717)、制搪瓷机械(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