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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台县支持石台县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程奖补办法实施细则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10-07
石台县支持石台县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程奖补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程奖补办法的通知》(石政秘〔2019〕16号)精神,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原则,结合我···

石台县支持石台县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程奖补办法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程奖补办法的通知》(石政秘〔2019〕16号)精神,按照“程序规范、操作简便、权责明确、公正透明”原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石台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 申报、受理、评审、资金拨付等。

第二条 申报条件

凡在本县区域内注册,并依法经营、无不良诚信记录, 从事电子商务经营活动以及为电子商务经营活动提供服务的市场主体,均可申报石台县支持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法律、 法规、规章和产业政策有限制条件以及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申报本政策资金。

第三条 申报内容

《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程奖补办法的通知》规定的农村电商示范建设、农村电商经营主体和电商品牌培育、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农村电商培训、电商网点规范建设、促进跨境电商发展、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等七大类内容。

第四条 共性申报材料

1、营业执照等企业资质复印件;

2、申报承诺书;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若材料中要求提供发票复印件的,须制作一个列出所有发票金额明细的汇总统计表。

第五条 个性申报材料

(一)农村电商示范建设

申报省级农村示范镇、示范村、示范点,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负责向省、市主管部门提出推荐意见。

1、示范镇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报“示范镇”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报告;

(2)申报“示范镇”的乡(镇)政府电商发展情况汇报材料;

(3)乡(镇)域内电商建设材料;

(4)乡(镇)域内农村网点以及“龙头企业+基地+合作社+农户”模式网销截屏证明材料;

(5)乡(镇)域内电商服务或合作协议;

(6)县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农村电商政策文件及推进证明。

2、示范村需要提供的材料

(1)所在乡(镇)政府推荐报告;

(2)电商示范村建设材料;

(3)电商示范村发展情况汇报材料;

(4)电商示范村网点及网销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5)县委、政府或主管部门有关农村电商政策文件及推进证明。

3、示范点需要提供的材料

(1)网点所在村、镇提供推荐材料,贫困村的需要乡(镇)扶贫开发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2)网点负责人身份证信息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附本、网点门楣标识牌照片、营业网点内部的农副产品展示区照片等;

(3)网点年网销农副产品的店铺首页(商品销售页面)截图;

(4)显示当年网上销售农副产品流水的网上店铺后台截图等相关资料。

(二)农村电商企业和电商品牌培育

1、对年网销额超1000万元的农村电商企业,需提供:

(1)自建平台(第三方电商平台)网上店铺首页截图;

(2)累计当年达到奖励标准的网络销售额的后台统计截图。

若申报主体有自建平台网络销售额的,还需提供:

(3)自建平台后台显示当年网络销售额统计对应的销售 流水明细;

(4)与自建平台销售流水明细对应的银行收入流水复印 件(网络支付流水凭证)等相关资料。

注:以上销售流水明细、网络支付流水凭证可提供电子资料。

2、对年度网销售额超100万元农村电商品牌的注册企业,需提供:

(1)自建平台(第三方电商平台)网上店铺首页截图;

(2)企业销售品牌注册资料;

(3)累计当年达到奖励标准的网络销售额的后台统计截图。

若申报主体有自建平台网络销售额的,还需提供:

(4)自建平台后台显示当年网络销售额统计对应的销售 流水明细;

(5)与自建平台销售流水明细对应的银行收入流水复印 件(网络支付流水凭证)等相关资料。

注:以上销售流水明细、网络支付流水凭证可提供电子资料。

3、对“个体商户+贫困户+电商”模式建设的电商经营主体,需提供:

(1)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2019年4月15日之后备案的农村网点或电商经营主体证明,(包括业主身份信息、网点门楣类别标识照片、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第三方平台店铺首页截图;

(3)累计当年3万元以上农村农副产品(下同)网络销售额的后台统计截图;

(4)带动5人以上贫困人口扶贫手册、扶贫成效栏目中体现的增收实绩照片,贫困人口所在行政村的证明和所在乡(镇)扶贫开发部门的认定证明;

(5)第三方平台累计3万元以上销售额统计对应的销售流水明细;

(6)第三方平台销售流水明细对应的银行收入流水复印件及网络支付流水凭证等相关资料。

4、对“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贫困户+电商”模式的电商经营主体,需提供:

(1)在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2019年4月15日之后备案的农村网点或电商经营主体证明(包括业主身份信息、网点门楣类别标识照片、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2)第三方平台店铺首页截图;

(3)累计当年30万元以上农村农副产品(下同)网络销售额的后台统计数据截图;

(4)带动30人以上贫困人口扶贫手册、扶贫成效栏目中体现的增收实效照片及贫困人口所在村的证明和所在乡镇扶贫开发部门的认定证明;

(5)第三方平台累计30万以上销售额统计对应的销售流水明细;

(6)第三方平台销售流水明细所对应的银行收入流水复印件及网络支付流水凭证等相关资料。

(三)农村电商利益联结机制建设

对电商经营主体与相关农业基地或专业合作社形成一年及以上稳定购销协议且年采购额达30万元以上,并对带动农户增收脱贫取得实效,需提供:

1、与基地或合作社签订的协议;

2、相关采购台账;

3、银行支付对应流水复印件;

4、采购对象所在行政村证明和乡(镇)扶贫开发部门的认定证明。

对电商经营主体收购贫困村、贫困户农村产品的,需提供:

1、贫困户、贫困村相关采购台账;

2、贫困户扶贫手册扶贫成效复印件;

(四)农村电商培训

1、培训机构的资质证书复印件;

2、培训内容大纲;

3、参训人员签到表及培训反馈表;

(五)电商网点规范建设

1、便民网点建设

(1)便民网点的统一标识:门楣显著位置挂牌“安徽省电子商务进农村便民网点”;

(2)选址要求:网点内外整洁、网点建设面积不低于25平方米,且营业区域电商网点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办公设备:配备能满足代购代销、代寄代发、上网服务等服务功能的电脑、手机、货架、桌椅、(标识牌、功能牌、台账记录本等);

(4)服务人员:站点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项服务功能,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培训。

2、综合服务点建设

(1)综合服务点的统一标识:门楣显著位置挂牌“安徽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服务点”;

(2)选址要求:网点内外整洁、营业区域电商网点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其中产品展示区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

(3)办公设备:配备能满足代购代销、有上行功能、代寄代发、上网服务等服务功能的电脑、手机、货架、桌椅、(标识牌、功能牌、台账记录本等);

(4)服务人员:站点应至少配备1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工作人员,能够熟练操作农村电子商务平台上的各项服务功能,应定期或不定期接受培训。

(六)促进跨境电商发展对跨境电商企业开展跨境业务的,需提供:

1、自建跨境平台(第三方跨境电商平台)首页截图;

2、累计当年网络交易额的后台统计截图;

3、发生在池州市或我县的国际物流快递费用发票及费用支付凭证复印件;

4、经物流快递部门盖章确认的当年国际物流快递统计单等相关资料。

若申报主体有自建跨境平台网络交易额的,还需提供:

5、自建跨境平台后台显示当年网络交易额统计对应的交易流水明细;

6、与交易流水明细对应的银行收入流水复印件(网络支付流水凭证)等相关资料。

注:以上交易流水明细、网络支付流水凭证可提供电子资料。

(七)鼓励电商企业做大做强。

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突破100万、300万、500万元以上的,需提供:

1、自建平台(第三方电商平台)网上店铺首页截图;

2、累计当年达到奖励标准的网络销售额的后台统计截图。

若申报主体有自建平台网络销售额的,还需提供:

3、自建平台后台显示当年网络销售额统计对应的销售 流水明细;

4、与自建平台销售流水明细对应的银行收入流水复印 件(网络支付流水凭证)等相关资料。

注:以上销售流水明细、网络支付流水凭证可提供电子资料。

第六条 申报时间

每年一季度前申报上一年度项目,同一项目超过县级标准达到市级申报条件的,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推荐市级奖励或补贴;超过市级标准达到省级申报条件的,由科技经济信息化局推荐省级奖励或补贴。具体时间以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下发的申报通知为准。企业达到条件后,原则上在下发通知后一个月内凭取得的相关证明材料及时申报,逾期视为放弃。

第七条 办理流程

1、推荐审查。根据《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程奖补办法的通知》精神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报条件,申报企业(单位)将每个项目材料装订成册(纸质版三份和电子版一份, 电子版需纸质版原件扫描)报所在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做好企业(单位)申报项目的产业政策符合性审查,审查通过后出具正式推荐文件, 附同企业申报材料报送至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

2、审核评审。受理日期截止后,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对申报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3、项目公示。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将通过审查的项目在政务平台进行5个工作日的公示。

4、资金拨付。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将审核结果书面报县政府批准,并及时通知申报单位填制《石台县电商项目奖补资金审批表》,办理资金拨付。其中,企业主体申拨资金须遵照《石台县财政涉企专项资金审批拨付规程》(石政办秘[2016]35号)和《石台县财政涉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石政办秘[2016]16号)文件执行。

第八条 附则

本实施细则与《石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台县农村电商优化升级工程奖补办法的通知》配套使用,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科技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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