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828527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6
第23828527图形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2852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22911885号图形商标、第8147327号图形商标、第22911197号图形商标、第17065725号“红杉云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在构图要素、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商标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现正处于等待是否上诉阶段,但其决定结果不影响本案结论。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图形设计风格及视觉效果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替他人研究和开发新产品、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分别与引证商标二、三、四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