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TON”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10申请人因第25069150号“CALL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84984号“CALE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

申请人因第25069150号“CALLT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884984号“CALE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申请人请求待该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关于引证商标的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受理通知书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的有效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二者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家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