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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79081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10
申请人因第247908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9311号图形商标、第14399971号图形商标、第17012040号“家有小咖···

申请人因第2479081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89311号图形商标、第14399971号图形商标、第17012040号“家有小咖及图”商标、第17518830号图形商标、第18011778号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申请商标与上述商标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移交商标局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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