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093980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10申请人因第25093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551266号“黄宫绣及图”商标、第7186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

申请人因第2509398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3551266号“黄宫绣及图”商标、第71863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宣传,已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宣传使用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整体外观和视觉效果相似,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人用药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存于市场,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从而可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第24790819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没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