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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95069号“酒窝联盟 BEER NEST UN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6
第17295069号“酒窝联盟 BEER NEST UN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9日对第17295069号“酒窝联盟 BEER NEST UN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

第17295069号“酒窝联盟  BEER NEST UN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9日对第17295069号“酒窝联盟  BEER NEST UNIO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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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的第12619179号“杰克的酒窝 JACKIE'S BEER NEST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辩。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6月26日申请注册,2016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上,现处于专用期内。

  2.申请人在本案中引证了其名下在先注册在第32类“啤酒、汽水”等商品上的引证商标,至本案审理时止,该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具体精神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均有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予以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系程序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已获准注册,故本案无需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综上,依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的事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可归纳如下: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虽然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啤酒、汽水”等商品为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区分,不致混淆。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情形。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除商标权以外并未明确提出其他何种在先权利受到损害,且其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除在先商标权外,还存在其他在先权利,同时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在先使用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且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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