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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闻天下”与“创意天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8
“创闻天下”与“创意天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364303号“创闻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5211741号“创意天下”商···

“创闻天下”与“创意天下”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364303号“创闻天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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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与第5211741号“创意天下”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的主要品牌,在市场上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工业品外观设计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二者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取得了与引证商标不同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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