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奥美嘉医疗”与“奥美嘉 AOMJ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9-01
“新奥美嘉医疗”与“奥美嘉 AOMJA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45519号“新奥美嘉医疗”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设计而成,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部分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5204011号“奥美嘉 AOMJ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含义、呼叫、整体外观方面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应予核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复审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许可证及协议、申请商标使用宣传资料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新奥美嘉医疗”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汉字“奥美嘉”,在含义、呼叫、文字构成、整体外观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足以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