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第24142523图形商标申请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03
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第24142523图形商标申请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14252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显著特征,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847411号图形商标、第9043479号图形商标、第4417836号“GOTA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整体视觉印象、呼叫、含义、观念认知等方面差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与诸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地域、经营业务不同,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可能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三专用期至2018年9月13日止,至本案审理之时,其尚处于宽展期中,权利状态不确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遮盖物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二在构图元素、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较为近似,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所述其与诸引证商标注册人所处地域、经营业务不同的情况,不是判定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所应考虑的因素。
如上所述,引证商标三的最终权利状态对本案结论并不产生实质性影响,故鉴于行政效率原则,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再等待引证商标三权利状态确定,仅就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问题予以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142523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142523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15 国际分类:24类 布料床单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广州轻工工贸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纺织品制马桶盖罩(24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