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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摩蔓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摩蔓崎MOMENTCH”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03
广州摩蔓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摩蔓崎MOMENTCH”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因第24303736号“摩蔓崎MOMEN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

广州摩蔓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摩蔓崎MOMENTCH”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因第24303736号“摩蔓崎MOMENTC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过申请人使用和宣传,该商标品牌已与申请人形成一定联系。申请商标经申请人推广使用已获得广大消费者认可。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7417536号"MONENTUM"商标、第544057号"MOMENTUM"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中"崎"字经过图形化设计,并非不规范汉字,用作商标并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产品包装图片;网站截图及广告片视频;发货单;荣誉证明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香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主要显著识别外文"MOMENTCH"与引证商标一、二仅个别字母略有不同,在字母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上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申请商标中含有的"崎"字,为不规范汉字,该文字包含于申请商标中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其使用的申请商标具有区别于引证商标的可注册性。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303736号“摩蔓崎MOMENTCH”商标:

申请/注册号:2430373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4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摩蔓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柔肤水(0306)、化妆用收敛剂(0306)、口红(0306)、防晒乳液(0306)、美容面膜(0306)、去斑霜(0306)、保湿乳液(0306)、香精油(0305)、成套化妆品(0306)、洗面奶(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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