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合三缘商贸有限公司“梅正泰”商标无效宣告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无锡合三缘商贸有限公司“梅正泰”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0日对第16543938号“梅正泰”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正泰CHNT”商标是驰名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并最早使用,具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申请人第1189594号“正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注册并多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9类商品上在先注册的驰名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系对申请人驰名商标的刻意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会淡化申请人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862188号“正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899599号“正泰ZHENGTA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15098号“正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争议商标档案、诸引证商标档案;2、授权书、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3、2010-2017年中国500强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4、关于认定“正泰”商标为驰名商标的通知;5、不予注册决定书;6、荣誉证书和资历证书;7、申请人和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查询结果列表、部分国际注册资料;8、参展图片;9、相关媒体报道和宣传资料;10、异议复审裁定书、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等。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一、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29类“家禽(非活);鱼(非活);肉罐头;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腌制蔬菜;蛋;牛奶制品;食用油;干食用菌;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初步审定并公告后,本案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起异议,商标局经审理决定,争议商标准予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9月14日的第1567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二、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9类低压电器元件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三、四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期,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蛋品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2012年4月2日,正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授权申请人使用引证商标三、四,有效期至注册商标有效期最后一天,故申请人为引证商标三、四商标权利的利害关系人。
三、引证商标一在“低压电器”商品上于1999年12月29日在商标局案件管理程序中受到保护。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具体内容已在相应的实体条款中有所体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并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首先,根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查明事实二可知,申请人并非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其所提供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为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之利害关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其不具备援引引证商标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体资格。其次,争议商标“梅正泰”完整的包含引证商标三、四的显著识别汉字部分“正泰”,在汉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四若共同使用在牛奶制品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禽(非活);鱼(非活);肉罐头;腌制蔬菜;食用油”商品与引证商标三、四核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三、四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对申请人在牛奶制品等商品上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在上述商品上不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审理。下文仅针对在“家禽(非活);鱼(非活);肉罐头;腌制蔬菜;食用油”商品上的争议商标是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进行评述。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申请人使用在“低压电器”商品上的“正泰”商标曾受保护的事实予以认可。但鉴于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在本案中仍需就其“正泰”商标是否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予以举证。本案中,仅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正泰”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家禽(非活);鱼(非活);肉罐头;腌制蔬菜;食用油”商品与申请人“正泰”商标赖以知名的“低压电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在消费场所、消费对象、功能用途等方面差异显著,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致误导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争议商标在“家禽(非活);鱼(非活);肉罐头;腌制蔬菜;食用油”商品上的注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十六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禽(非活);鱼(非活);肉罐头;腌制蔬菜;食用油”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上予以无效宣告。"
第16543938号“梅正泰”商标:
梅正泰
申请/注册号:16543938 商标申请日期:2015-03-23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6-02-06 注册公告日期:2017-09-14 专用权期限:2016-05-07至2026-05-06
申请人:无锡合三缘商贸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腌制蔬菜(2905)、肉罐头(2903)、鱼(非活)(2902)、食用油(2908)、家禽(非活)(2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