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驳回复审

第23313686图形与“永腾YONGTENG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21
第23313686图形与“永腾YONGTENG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313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

第23313686图形与“永腾YONGTENG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3136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60截图20240521175045624.jpg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782967号图形商标、第5492758号“永腾YONGTENG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97904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089299号图形商标、第1856207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差异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运载工具用轮胎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各自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图形商标,与纯图形的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及引证商标二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上一篇:“UNIBLANCH及图”与引证“丝宝C-BONS及图”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下一篇:“临毅及图”与“铭博歌瑞特 MINGBOGREAT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