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狮威特”商标一字之差被驳回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6-28“狮威特”商标一字之差被驳回注册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101816号“狮威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620412号“狮威”商···

“狮威特”商标一字之差被驳回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101816号“狮威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5620412号“狮威”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等待上述商标权利状态确定以后,再审理本案。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狮威特”与引证商标文字“狮威”在读音、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交易会;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组织商业或广告展览;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在服务场所、服务对象及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中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