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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878949图形与“SiBOHanyu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21
第22878949图形与“SiBOHanyu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878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

第22878949图形与“SiBOHanyu及图”商标注册近似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87894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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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8433952号图形商标、第3127716号图形商标、第22778728号“SiBOHanyu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差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推广,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芯片(集成电路)、集成电路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图形商标,在构图元素、主体特征、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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