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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宜凌贸易有限公司 “宜肤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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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宜凌贸易有限公司 “宜肤美”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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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因第24248155号“宜肤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0579657号“美肤宜 MEIFUYI”商标、第16574176号“宜扶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均为光盘证据):合同、票据、销售单;质检报告;宣传片;申请人所获荣誉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同时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和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248155号“宜肤美”商标

申请/注册号:24248155 商标申请日期:2017-05-22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合肥宜凌贸易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香精油(0305)、杏仁肥皂(0301)、成套化妆品(0306)、香木(0308)、牙膏(0307)、洗面奶(0301)、洁肤乳液(0301)、美容面膜(0306)、减肥用化妆品(0306)、化妆品(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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