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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冰焱效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冰焱 冰焱效应 ICE F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广州市冰焱效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冰焱 冰焱效应 ICE F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3059号“冰焱 冰焱效应 ICE F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

广州市冰焱效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冰焱 冰焱效应 ICE FIRE及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373059号“冰焱 冰焱效应 ICE FIR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504314号“冰焱”商标、第13704036号“冰火两重天ICE&FIRE”商标、第16831366号“冰火川菜ICE&FI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显著特征更加突出,且经过大量宣传,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紧密联系,在实际经营活动中并未产生与引证商标混淆和误认的情况。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外卖餐馆;养老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汽车旅馆;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373059号“冰焱 冰焱效应 ICE FIRE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373059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4 国际分类:43类 餐饮住宿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广州市冰焱效应餐饮服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外卖餐馆(4301)、天妇罗餐馆(4301)、日式料理餐厅(4301)、有关烹饪食谱的建议(4301)、烹饪设备出租(4306)、水烟休息室服务(4302)、养老院(4303)、日托中心提供的学龄前儿童和婴幼儿照管(4304)、宠物旅馆服务(4305)、制备即食食品用厨房工作台的出租(4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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