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芯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E3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南京芯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E3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457879号“E3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美誉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859080号“E3”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在服务目的、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数字构成相同,在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同或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的可区分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457879号“E3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457879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16 国际分类:38类 通讯服务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南京芯驰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电视节目播放(3801)、无线数字信息传送服务(3802)、计算机终端通信(3802)、信息传送(3802)、数据流传输(3802)、视频点播传输(3802)、提供全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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