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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修芝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通化市修芝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72415号“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多年···

通化市修芝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輕及图”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72415号“輕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经多年、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421039号“轻轻 qingqing及图”商标、第16770338号“轻 养果荟及图”商标、第20849450号“2025 轻”商标、第24537067号“轻20 25”商标、第53224363号“轻 塞尚轻乳”商标、第53970590号“V轻系列及图”商标、第56162822号“轻”商标、第59244176号“轻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不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第3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在茶饮料部分商品上已被撤销,现上述撤销决定均已生效。引证商标七、八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现上述驳回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六仍为在先申请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撤销,引证商标七、八均未获准注册,故上述引证商标均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复审商品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茶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水(饮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五、六指定、核定使用的水(饮料)、奶饮料(以奶为主)、混合果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五、六均含有较为醒目的汉字“轻”,仅繁简体书写方式不同,上述商标在汉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商品来源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分别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虽称申请商标经多年、广泛地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但并未提交证据佐证。引证商标五、六是否被核准注册对本案并不产生实质影响,基于行政效率原则,我局不再等待其权利确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59472415号“輕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59472415 商标申请日期:2021-09-26 国际分类:5类 医疗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通化市修芝堂食品销售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维生素制剂(0501)、医用营养品(0502)、矿物质食品补充剂(0502)、营养补充剂(0502)、净化剂(0503)、蛋白质膳食补充剂(0502)、片剂(0501)、医用棉签(0506)、婴儿食品(0502)、性刺激用凝胶(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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