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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盛科电器有限公司“MERCURY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福州盛科电器有限公司“MERCURY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27081号“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

福州盛科电器有限公司“MERCURY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127081号“MERCU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国际注册第615787号商标、第57292732号商标、第57299798号商标、第14008902号商标、第3432842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程序中,引证商标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二、三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其余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或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核定或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整体可被识读为“MERCURY”,其与引证商标三、五英文部分“MERCURY”及引证商标二“MECURY”字母构成相同或较为相近,与引证商标四“水星”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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