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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16991图形商标注册违反宗教信仰等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6-30
第23216991图形商标注册违反宗教信仰等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2169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西游记中唐僧师徒四人的形象,本···

第23216991图形商标注册违反宗教信仰等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2169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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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为西游记中唐僧师徒四人的形象,本身并未直接指代唐僧,更不直接指代宗教。申请商标具有其他含义,不会使公众将其与特定宗教或民间信仰相联系,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申请商标在相关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我国四大名著之一的《西游记》中西天取经的“师徒四人”的形象构成。其中从左起第二位的人物形象指代“唐僧”,唐僧系《西游记》中以历史人物玄奘为原型塑造的小说人物。《西游记》自明朝创作以来,广为流传,为我国公众所熟知。相关公众通常会将“唐僧”与玄奘建立对应联系,认为小说中的唐僧即历史上的玄奘。玄奘为我国唐代著名高僧,在我国佛教史上居于十分重要地位。相关公众看到申请商标中的“唐僧形象”,易将该图形与玄奘产生联想,若将其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服务上,易伤害我国宗教人士的感情,进而对我国宗教事业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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