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京吕老太”商标注册就是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7-02“盛京吕老太”商标注册就是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2997894号“盛京吕老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574122号“盛京王老太···

“盛京吕老太”商标注册就是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2997894号“盛京吕老太”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1574122号“盛京王老太”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宣传单页、门店照片等复印件作为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盛京吕老太”与引证商标“盛京王老太”相比较,其首尾文字相同,文字组成、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若两商标共存于咖啡馆等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市场上共存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