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016598号“白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13
第41016598号“白李”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原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0]第0000275898号《关于第41016598号“白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0)京73行初17521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被诉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在规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院(以下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的(2021)京行终9273号行政判决书(以下称二审判决),判决撤销我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在我局审理期间,经核准原申请人将申请商标转让给梁华(即本案申请人)所有。
高院判决认为,在二审诉讼阶段,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18465号商标、第16334160号商标在全部复审上的注册被撤销并公告。诉争商标已于2021年6月27日转让至权利人梁华名下。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并已影响案件审理结果,我局应在新的事实基础上重新审查并作出决定。
经审理查明:1、在二审诉讼期间,申请商标经我局核准转让至梁华名下,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261735号商标、第40280540号商标、第33142727号商标、第39536067号商标、第40288579号商标所有人为同一主体,故申请商标与之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2、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655153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至本案审理时,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3、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2015943号商标在驳回复审程序中予以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4、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18465号商标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738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5、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34160号商标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撤销复审公告刊登在第1729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597344号商标文字构成及呼叫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复印服务与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职业介绍、复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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