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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语同声公司与雨花石餐饮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1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雨花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提交日期:2009-12-02 09:20:02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123号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

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上海雨花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09-12-02 09:20:02

上海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09)杨民三(知)初字第123号

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穗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在涵,上海市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雨花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金良,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王斌,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雨花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上海雨花石餐饮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09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78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9元,由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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