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桂海与海天书城、羊城晚报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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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海与海天书城、羊城晚报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李桂海与徐州海天书城有限公司、广东羊城晚报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
提交日期:2010-01-04 16:51:37
江苏高院知识产权庭维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苏民三终字第0206号
上诉人李桂海因与被上诉人徐州海天书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天书城)、广东羊城晚报出版社(以下简称羊城晚报出版社)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徐民三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8月3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李桂海及其委托代理人翁冶中、张烨,海天书城的委托代理人兰建,羊城晚报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陈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桂海一审诉称:长篇小说《颤栗》系其独立创作,该作品近25万字,于1998年完成第一稿,此后经过多次修改,于2006年10月定稿,其依法对该作品享有著作权。羊城晚报出版社作为出版商,在出版该作品时,理应与李桂海签订书面许可使用合同,其在庭审中虽提供了一份授权书,但其中“李桂海”的签名及指纹均非李桂海所为。故羊城晚报出版社在没有经过李桂海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于2007年9月出版、发行其作品《颤栗》,没有向李桂海支付报酬,其行为给李桂海造成了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已经构成对李桂海著作权的侵犯,且侵权情节严重,该作品近25万字却被羊城晚报出版社标注为18万字,在版权页上漏注印刷的册数,致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羊城晚报出版社的违法所得难以确定。海天书城未经李桂海许可销售羊城晚报出版社出版的《颤栗》作品,亦构成对李桂海著作权的侵犯。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羊城晚报出版社、海天书城共同承担:1、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收回并销毁尚未出售的《颤栗》作品。3、在江苏省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公开向李桂海赔礼道歉。4、承担诉讼、鉴定、律师费用。羊城晚报出版社另独立承担:向李桂海赔偿经济损失18万元、精神损失2万元,计20万元。
海天书城一审辩称:1、海天书城系从事图书音像制品零售的公司,依法获得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2、海天书城所销售的《颤栗》图书系从南京天和图书有限责任公司进货而来的合法出版物,进货渠道合法,至于所销售的《颤栗》是否为侵权出版物,海天书城没有能力和义务进行审核,故不存在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羊城晚报出版社一审辩称:1、我社客观上不存在侵权行为,理由在于我社出版《颤栗》一书,已经与案外人北京瀚涛国际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涛公司)签订了图书出版合同,而瀚涛公司持有作者李桂海的授权书,合同中亦明确约定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由瀚涛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之所以未在合同中约定作者稿酬问题,系因瀚涛公司在与我社签订图书出版合同时,承诺由其与李桂海协商处理。因此,我社系经过著作权人的授权,并取得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的批准合法出版涉案作品,我社、瀚涛公司与李桂海之间系因稿酬问题产生纠纷,可以协商处理,并不涉及侵权问题。
2、我社主观上没有过错。我社在出版涉案图书时,对瀚涛公司的营业执照、资质、著作权人的授权等文件均进行了审核和确认,在出版过程中亦多次与著作权人沟通并得到认可后,才出版了该书,已经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且作为一家合法规范经营多年的出版社,我社没有必要冒着侵权的风险非法出版涉案图书。
3、李桂海主张经济损失、精神损害赔偿计20万元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不能成立。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侵权赔偿应考虑李桂海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润。李桂海未能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的经济损失数额,我社出版《颤栗》亦未有盈利。由于李桂海对于该书的出版过程是认可的,亦不存在精神损害事实。基于以上理由,请求法院依法追加瀚涛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判令驳回李桂海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2006年10月,李桂海创作完成了长篇小说《颤栗》,作品完成后即与包括羊城晚报出版社在内的多家出版社洽谈出版事宜。2007年5月11日,李桂海通过电子邮件向羊城晚报出版社的策划编辑室主任黄初镇发送了《颤栗》作品文稿,并通过手机信息向黄初镇发送通知、商谈出版条件,信息内容包括:2007年5月11日,李桂海向黄初镇发信息:“黄老师:你好!小说发过去了,收到告诉我一声。江苏徐州海佛问好。”5月14日,李桂海发:“黄老师:我的小说收到吗?”5月15日,李桂海向黄初镇发信息“黄老师,看了你的回信。确实图书市场不好,小说卖不动。有朋友帮助销书,可我得投资,赔钱是我的。你看能否便宜点。一万五六行吗?”黄初镇回复“少了我不好交代,我看看能否申请优惠一千。”李桂海回复“谢谢,我得合算一下,投资多少,卖多少书能收回成本!明天回答你!”等。后李桂海向羊城晚报出版社提供了个人相片、身份证复印件。
羊城晚报出版社于2002年3月8日依法成立,经营方式包括出版、发行、设计等。其向法庭提供一份载有李桂海签名的授权书,签名日期为2007年5月10日,内容为:李桂海授权瀚涛公司汪国锋,全权代理本人与羊城晚报出版社洽谈在中国出版《颤栗》著作事宜等。2007年6月10日,羊城晚报出版社与瀚涛公司签订一份图书出版合同。李桂海陈述其虽曾委托瀚涛公司联系多家出版社出版涉案作品,但对上述授权书以及图书出版合同均不认可,并申请对授权书的签名、指纹进行司法鉴定,根据2008年12月18日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证明,授权书中的“李桂海”签名、指纹均非李桂海所为。
2007年8月9日,羊城晚报出版社委托北京楠萍印刷有限公司印刷《颤栗》,计2000册。同年9月26日,广东省新闻出版局经审核批准羊城晚报出版社出版《颤栗》。10月31日,李桂海收到由瀚涛公司邮寄的40本《颤栗》图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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