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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汽配城内销售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涉嫌商标侵权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XX汽配城内销售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涉嫌商标侵权案虽未明知侵权,难逃法律制裁——XX汽配城内销售的标注量子膜的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涉嫌商标侵权案基本案情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厂家举报反映:XX汽配城内销售···

XX汽配城内销售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涉嫌商标侵权案

虽未明知侵权,难逃法律制裁——XX汽配城内销售的标注量子膜的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涉嫌商标侵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24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市场监管局接厂家举报反映:XX汽配城内销售的标注量子膜的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涉嫌商标侵权,请求查处。

2020年11月4日,当事人从一个上门推销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的青年男子处,以2300元/卷的价格购进了三卷标示“量子膜”的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2020年11月11日又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同样的价格购进了一卷同类产品,以上4卷商品存放于当事人店内的货架上用于销售。至案发时止该批遮阳膜未实际销售。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商品的合法来源渠道或者进货票据。当事人销售的标示量子膜的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经商标权利人圣戈班舒热佳特殊镀膜(青岛)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鉴定书》:“该四卷产品均非我公司目前生产和销售的正品”。认定涉案商品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典型意义

1、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刚接触汽车贴膜行业,尽其所能也无法辨别购进的标示量子膜的汽车车窗玻璃遮阳膜为假冒商标产品,这种情况下,该如何打击制止侵权行为。

2、当事人作为经营者购进商品应当有合法来源,当事人交易应当符合交易习惯,从正规合法渠道以正常合理的价格购进商品。相对一般公众,对经营者需要有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因此认定其未尽到足够的审查注意义务,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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