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御医堂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御医堂 YU YI TANG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19
广州御医堂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御医堂 YU YI TANG及图”商标注册撤销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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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因第3066462号“御医堂 YU YI TANG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商标局商标撤三字[2017]第Y014407号决定,于2017年12月26日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商标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原撤销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证据未经质证,申请人请求将该证据进行质证,并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进一步审查该证据。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调取了原撤销被申请人向商标局提交的有关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 1、产品包装盒照片复印件; 2、关于复审商标的使用授权委托书原件; 3、商品销售出库单原件及复印件; 4、产品宣传册原件及复印件。 针对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申请人质证称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2014年04月10日至2017年04月0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将复审商标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据此,请求撤销复审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1、复审商标由翁益雄于2002年01月11日提出注册申请,2003年04月0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厕所清洗剂;鞋油;研磨膏;香精油;化妆品;香水;牙膏;香;宠物用香波”商品上。2014年05月06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广州市润之源化妆品有限公司。2015年12月13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张燕波(即原撤销被申请人)。2018年03月13日,复审商标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广州御医堂日用化工有限公司(即被申请人)。 2、申请人提交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日期为2017年04月10日。 本案中,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且商标的使用应该是在该商标指定商品上的使用。系争商标的使用人既包括商标注册人,也包括商标注册人许可的他人。如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能够证明许可使用关系的存在。 本案中,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仅可证明其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广州药妆日用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双方存在许可使用关系,不能证明被许可人对复审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证据1包装照片及证据4宣传册均未显示形成时间,也未显示被许可人,不能证明该产品与被许可人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证据3为被许可人商品出库单,该证据为自制证据,证明力弱,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综上,原撤销被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将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修改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修改后《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3066462号“御医堂 YU YI TANG及图”商标
申请/注册号:3066462 商标申请日期:2002-01-11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2003-01-07 注册公告日期:2003-04-07 专用权期限:2013-04-07至2023-04-06
申请人:广州御医堂日用化工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洗发液(0301)、厕所清洗剂(0302)、鞋油(0303)、研磨膏(0304)、香精油(0305)、化妆品(0306)、香水(0306)、牙膏(0307)、香(0308)、宠物用香波(0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