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商标公告 >> 无效宣告

“SJFJVIINS”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9-26
“SJFJVIINS”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对第14457183号“SJFJVII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

“SJFJVIINS”商标注册无效宣告案例分析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17日对第14457183号“SJFJVIINS”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SIEMENS”和“西门子”经过在中国的长期广泛使用和宣传,已具有极高知名度,请求依据《商标法》(以下简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国际注册第G637074号“SIEMEN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和第G683480号“西门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为第7类、第9类、第11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商标“SIEMENS”在第9类上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拥有的在先注册驰名商标“SIEMENS”的抄袭、摹仿,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受到损害。四、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或复印件形式):

  1、引证商标、申请人最早获得的“西门子”、“SIEMENS”商标注册证明;

  2、申请人中国子公司——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完税证明、审计报告;

  3、申请人的合资公司介绍材料、审计报告;

  4、申请人及“西门子”、“SIEMENS”品牌产品及服务的广告及媒体报道、以及申请人的重大事迹报道及目录;

  5、全球最佳品牌前100强排名;

  6、申请人及其在中国的子公司获得的荣誉和奖项、部分奖项照片公证件;

  7、申请人在中国参与各种公益事业的报道;

  8、商标局关于印发重点保护商标名录的通知摘译;

  9、相关民事判决书、无效宣告裁定书、异议裁定和异议复审裁定书。

  被申请人在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4月25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6年9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开关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6月13日止。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引证商标一、二在第7类发电机、发动机等商品上、第9类分路盒、开关插头等商品上、第11类电灯、电热器等商品上获准注册,至本案审理之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SIEMENS”和“西门子”商标于2012年5月30日在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穗中法民三初字第168号民事判决书中被认定为在第9类控制器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西门子”商标于2015年7月8日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商评字【2015】第0000049080号裁定书中被认定为在第11类柜式和箱式冷冻机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据在案佐证。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是否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定时开关等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争议商标“SJFJVIINS”与引证商标一“SIEMENS”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共存,不易致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焦点问题二,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虽可以证明其“SIEMENS”、“西门子”商标在控制器等商品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但如焦点问题一所述,争议商标“SJFJVIINS”与引证商标一“SIEMENS”、引证商标二“西门子”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差别较大,未构成对引证商标一、二的复制、摹仿或翻译。因此,尚无充分理由可以认定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第14457183号“SJFJVIINS”商标:

申请/注册号:14457183 商标申请日期:2014-04-25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2015-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16-10-21 专用权期限:2015-06-14至2025-06-13

申请人:肖东东 

商品/服务项目:集成电路(0913)、电池(0922)、电开关(0913)、电源材料(电线、电缆)(0912)、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0913)、分线盒(电)(0907)、配电箱(电)(0913)、接线盒(电)(0913)、电度表(0910)、电锁(0920)


上一篇:哈尔滨茂家经贸有限公司“北方窗友”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下一篇:湖南客串出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客串出品 移木”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热门服务和内容

业务咨询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官方微信

  • 特别声明:部分素材来源网络,如果造成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Copyright © 2015 安徽文广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移动端
    在线客服系统
    皖ICP备2022000963号-4 XML地图 文广知识产权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