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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656464号“魅力沙坡头”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5-03-01
第13656464号“魅力沙坡头”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9日对第13656464号“魅力沙坡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

第13656464号“魅力沙坡头”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申请人于2017年11月09日对第13656464号“魅力沙坡头”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10270024号“沙坡头”商标、第16559989号“沙坡头shapotou”商标(以下称统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属同一地区,同为服务行业,被神人在明知的情况下对申请人引证商标进行复制摹仿,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被申请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公平竞争。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三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名下商标汇总表;申请人所获荣誉、纳税证明;申请人部分媒体宣传报道资料;申请人的部分活动资料;相关著作权证据;相关官网宣传报道;中卫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证明函;恶意注册的相关报道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为被申请人原创。被申请人的知名度、影响力均早于申请人,且被申请人在第39类相关服务上享有在先商标权,引证商标申请日期均晚于被申请人申请日期,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无效宣告理由和证据均不予认可。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说明;驰名商标批复;广告合同及发票;旅游保险发票;旅行社协议书及境内、外旅游协议书;宣传页及荣誉证书等。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提交了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商标使用人签订的协议属于因合同、业务往来或其他关系明知他人商标而抢注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抢注。“沙坡头”是申请人的字号,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字号权。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所提出的证据材料不予认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民法通则》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和证据提交了以下质证证据:被申请人及宁夏沙坡头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工商档案;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申请人与港中旅(宁夏)沙坡头旅游景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关系证明及部分商标许可使用证明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3年12月3日申请,于2015年02月14日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等服务上,其注册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九条为总则性条款,该条款以及《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依据当事人理由及在案证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 “沙坡头”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能认定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会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据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或未显示“沙坡头”商标的使用,其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沙坡头”商标已在运输等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知名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明知申请人商标存在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故申请人提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主张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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