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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丁”商标侵权纠纷案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3-30
“优丁”商标侵权纠纷案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东营某轮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案情摘要】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正新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汽车内外胎等橡胶制品。厦门正新公司“优丁”商标于2010年注册···

“优丁”商标侵权纠纷案

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与东营某轮胎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案情摘要】厦门正新橡胶工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正新公司)系台商独资企业,主要生产汽车内外胎等橡胶制品。厦门正新公司“优丁”商标于2010年注册使用。厦门正新公司主张东营某轮胎公司擅自生产和销售标注“优丁”和“优丁胶内胎”字样的轮胎,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被告辩称,“优丁胶”是本行业内对以优质丁苯胶为主要原料的再生胶的简称,是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属于正当使用。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不能证明“优丁胶”是通用名称,其将“优丁胶内胎”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在与原告“优丁”商标核定使用相同商品上的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对被告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认为被告产品的来源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典型意义】在商标侵权案件中,被告会以诉争商标是通用名称作为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在没有相关法律规定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依据的情况下,被告主张诉争商标作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抗辩,应提交在全国范围内同行业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普遍认同该商标是通用名称的证据。本案对于商标侵权中通用名称抗辩的判定,具有典型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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