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百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第2453537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2
安徽百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第24535374图形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53537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814272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要素、含义及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申请人所获荣誉、媒体报道、申请商标宣传使用的相关资料及图片等。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图形构成,其与引证商标图形构成要素、整体视觉效果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业管理咨询、替他人推销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业研究、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产生了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535374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4535374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7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安徽百惠购物中心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3502)、市场营销(3503)、广告宣传(3501)、替他人推销(3503)、商业管理咨询(3502)、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3503)、进出口代理(3503)、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3503)、户外广告(3501)、人事管理咨询(3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