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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易威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2
“路易威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4469581号“路易威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

“路易威丹”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469581号“路易威丹”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的使用和宣传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4100号“路易威登”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80966号“路易斯ROUEASE D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7724861号“路易诗丹LSLouis Constant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的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商标局撤销,该撤销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00期《商标公告》上,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路易威丹”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文字部分相比较,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物皮、背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毛皮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皮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469581号“路易威丹”商标

申请/注册号:24469581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05 国际分类:18类 皮革皮具

初审公告日期:2019-02-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05-28 专用权期限:2019-05-28至2029-05-27

申请人:陆义强 

商品/服务项目:皮制系带(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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