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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06747号“BIOSTEE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8
国际注册第1306747号“BIOSTEE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6747号“BIOST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17811号“BI···

国际注册第1306747号“BIOSTEEL”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国际注册第1306747号“BIOSTEEL”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4717811号“BIOSHEL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193100号“BAOST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193111号“BAOST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193128号“BAOST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5193127“BAOST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5193126“BAOST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193125“BAOST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5193124“BAOSTEE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字母构成、读音呼叫、整体外观及视觉效果方面均不相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与上述商标使用人洽谈商标共存事宜。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第10、19、22、23、24、25、26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申请人简介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未提交与各引证商标的共存协议。

  2、引证商标七经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审理作出商评字[20127]第158302号撤销复审决定书,决定该商标予以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在第25类商品上的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BIOSTEEL”为普通字体的纯文字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相比较,仅个别字母不同,在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均构成近似标识。在第10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用于普通外科的外科和医疗器械和仪器、外科植入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疗器械和仪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外科用移植物(人造材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1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非金属建筑材料,特别是用于各种技术高性能应用的强化纤维,尤其是夹紧的应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建筑用塑料板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22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纤维,尤其是用于混合物的纤维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纺织纤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23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纱线和棉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纺织线和纱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床单和桌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床罩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第26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花边和刺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八核定使用的花边饰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诸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造成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产生可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5类全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0、19、22、23、24、26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第5193127“BAOSTEEL”商标

申请/注册号:5193127 商标申请日期:2006-03-06 国际分类:23类 纱线丝

初审公告日期:2009-03-13 注册公告日期:2009-06-14 专用权期限:2019-06-14至2029-06-13

申请人: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纺织线和纱(2301)、纱(2301)、人造丝(2301)、人造线和纱(2301)、纺织线和纱(2302)、线(2302)、人造线和纱(2302)、毛线(2303)、绒线(2303)、人造毛线(2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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