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智慧教育科技研究院“好习惯银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08
北京华夏智慧教育科技研究院“好习惯银行”商标注册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4825120号“好习惯银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二、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显著性,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15034612号“好习惯双语幼儿园 好习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6988212号“好习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效果、具体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APP宣传推广照片。
经审理查明:截止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为有效注册商标。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好习惯银行”与引证商标一独立认读文字“好习惯”、引证商标二文字“好习惯”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及视觉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指定使用在安排和组织培训班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指定使用服务上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申请商标中含有“银行”二字,与申请人名义不符,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第24825120号“好习惯银行”商标
申请/注册号:2482512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6-16 国际分类:41类 教育娱乐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北京华夏智慧教育科技研究院
商品/服务项目:安排和组织现场教育论坛(4102)、教育考核(4101)、教育研究(4101)、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4104)、培训(4101)、教育(4101)、安排在教育机构中进行的培训课程(4101)、艺术展览(4102)、安排和组织培训班(4102)、安排和组织专题研讨会(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