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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盐”努力5年仍未取得“身份证”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5-16
“川盐”努力5年仍未取得“身份证”一方认为自己申请的商标是企业名称的缩写,申请注册无可厚非;另一方则认为申请商标除去标明产品种类外显著性不明确,同时与其他商标构成类似,不应被予以注册。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因此与国家商标行政管理···

“川盐”努力5年仍未取得“身份证”

一方认为自己申请的商标是企业名称的缩写,申请注册无可厚非;另一方则认为申请商标除去标明产品种类外显著性不明确,同时与其他商标构成类似,不应被予以注册。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因此与国家商标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对簿公堂。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之间的行政诉讼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四川省盐业总公司的诉讼请求。 2006年8月和2008年6月,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分别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申请注册第5531196号“川盐”商标和第6776645号“川盐及图”商标,两件商标均申请注册在第1类岩盐、含碘盐、工业用盐、原盐、钠盐(化学制剂)商品上。但是,商标局分别于2009年11月9日和2009年10月12日作出了《商标驳回通知书》,以两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第553048号“川”字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对四川省盐业总公司的商标申请予以驳回。四川省盐业总公司不服,向商评委申请复审,正是商评委随后作出的两份裁定,引发了此后两起行政诉讼。 申请注册商标被认定不具显著性 在向商评委提起复审时四川省盐业总公司称,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食盐专营制度,加之该公司对申请商标的使用,“川盐”一词已成为广大公众对四川省盐业总公司的习惯性简称,同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第553048号“川”含义不同、呼叫不同,二者易于区别,不足以导致公众的误认。

但这一观点并未得到商评委的认同。商评委认为第5531196号【四川省盐业总公司】商标为纯汉字商标,其中“盐”字指定使用在岩盐等商品上,识别性较弱,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川”字;第6776645号“川盐及图”商标则由图形及汉字“川盐”构成。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标准,该商标中的汉字“川盐”为主要识记部分,该部分中的“盐”字指定使用在岩盐等指定商品上,识别性较弱。引证商标虽经过一定的艺术化处理,但清晰表现为“川”字,因此,申请商标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文字构成、呼叫相同,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岩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硼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 申请类别是否类似存争议 据了解,引证商标第553048号“川”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1类氨水、硝酸、氯化钠、硼砂、无水乙醇等。本案中,商评委在两份被诉决定中认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岩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硼砂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指出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对此,四川省盐业总公司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岩盐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硼砂商品并不属于类似商品,岩盐包括食盐和工业盐,岩盐与硼砂等商品在目标市场和消费对象上存在不同。
四川省盐业总公司不服商评委作出的商评字[2010]第34138号《关于第6776645号“川盐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和商评字[2010]第34137号《关于第5531196号“川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在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除相关举证外,四川省盐业总公司还针对申请注册带有“川”字商标是否构成近似一项进行举证,以其已经获准注册了“川晶”商标为由,对商评委认定一件“川”字注册商标不能限制所有带“川”字的组词商标依法注册这一理由进行反驳。
法院一审维持商评委决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岩盐、含碘盐、工业用盐、原盐、钠盐(化学制剂)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硼砂、氯化钠同属于商标分类中第1类第0102群组的第四部分商品,且两者均为工业用无机盐和其他金属化合物,两者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二者之间存在联系,故两件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 从商标标识来看,两件申请商标分别由纯中文“川盐”及图形组合而成的组合商标,其中“盐”字指定使用在岩盐等商品上识别性较弱,故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为中文“川”字。以中国消费者的一般认知习惯,汉字、图形组合商标中的文字部分是识别、呼叫、记忆进而区分商标的主要依据。且消费者一般无从了解申请商标图形部分的内涵和寓意。
引证商标为经过艺术处理的“川”字,故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相同,两者同时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两商标存在关联,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 2011年5月26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就两件商标行政诉讼作出判决,维持了商评委的复审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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