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姆泰克公司第62555406号“GENERATE”商标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3-23
山姆泰克公司第62555406号“GENERATE”商标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5406号“GENERA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215149号“GENGRAD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所有人已同意就申请商标在中国的注册出具同意信,且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未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易有道词典对“GENERATE”翻译的页面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仍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其所谓引证商标所有人出具的同意信。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气连接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插座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GENERATE”与引证商标“GENGRADE”仅中间及末尾两个字母不同,在呼叫、视觉印象等方面较为相近,若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x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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