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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盛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盛兆ShengZha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4-04-11
北京盛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盛兆ShengZha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申请人因第23811698号“盛兆ShengZ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

北京盛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盛兆ShengZhao”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分析

  申请人因第23811698号“盛兆ShengZha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部分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6047737号“盛兆”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242885号“兆盛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区别明显,均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在先权利已不存在,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文字“盛兆”与引证商标一“盛兆”完全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视商业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若两商标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提供者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进出口代理、市场营销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

第23811698号“盛兆ShengZhao”商标

申请/注册号:2381169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26 国际分类:35类 广告销售

初审公告日期:2019-03-06 注册公告日期:2019-06-07 专用权期限:2019-06-07至2029-06-06

申请人:北京盛兆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商业管理咨询(3502)、市场营销(3503)、进出口代理(3503)、人员招收(3504)、商业企业迁移(3505)、开发票(3506)、商业审计(3507)、寻找赞助(3508)、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3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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