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泰山区鲁特综合加工厂“五岳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泰安市泰山区鲁特综合加工厂“五岳花”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例
申请人于2021年11月03日对第36516152号“五岳花”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955444号“五岳花WUYUE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3598394号“五岳花WUYUEHU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8038818号“五岳花WUYUE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作品登记证书及所获荣誉主要证据(电子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答辩人一直在使用争议商标,申请人的无效宣告申请存在恶意。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电子件):
1、商标使用授权书;
2、委托加工合同;
3、商品图片;
4、采购单、送货单及发票。
我局于2022年4月13日向申请人寄送《商标评审案件证据交换通知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7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12月28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蛋、干食用菌、肉、腌制蔬菜、腌制水果、蛏干、食用海藻提取物、加工过的槟榔、牛奶制品、食用油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9年12月27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初步审定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糖果、糖、糕点等商品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36516152号“五岳花”商标:
申请/注册号:36516152 商标申请日期:2019-02-27 国际分类:29类 食品
初审公告日期:2019-09-27 注册公告日期:2019-12-28 专用权期限:2019-12-28至2029-12-27
申请人:刘志杰
商品/服务项目:蛋(2906)、干食用菌(2912)、肉(2901)、腌制蔬菜(2905)、腌制水果(2904)、蛏干(2902)、食用海藻提取物(2902)、加工过的槟榔(2904)、牛奶制品(2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