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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553652号“伊礼相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第62553652号“伊礼相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3652号“伊礼相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49575号“伊···

第62553652号“伊礼相待”商标注册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2553652号“伊礼相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649575号“伊礼相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伊礼相待”并未对成语进行贬损、歪曲使用,其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不良影响,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另有与申请商标情形相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向我局提交了相关函件、宣传使用材料、商标档案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被我局作出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通知已生效。

  经我局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不存在在先商标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伊礼相待”是对成语“以礼相待”的不规范使用,使用指定商品上并用于商事活动中,尤其对于青少年人的认知将会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进而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因此,申请商标已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另,鉴于申请商标属于法律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识,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2553652号“伊礼相待”商标:

申请/注册号:62553652 商标申请日期:2022-02-11 国际分类:33类 酒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伊川乡村振兴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果酒(含酒精)(3301)、葡萄酒(3301)、利口酒(3301)、酒精饮料浓缩汁(3301)、白酒(3301)、老酒(中国蒸馏烈酒)(3301)、白干酒(中国白酒)(3301)、除啤酒外的酒精饮料(3301)、含酒精的充气饮料(啤酒除外)(3301)、水果汽酒(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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