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酷派中国有限公司“李酷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7-25
立酷派中国有限公司“李酷派”商标驳回复审案例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605521号“李酷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18612号“酷派ColPAD”商标、第58495195号“酷派”商标、第60407904号“酷派coolpad”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引证商标一至三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且已公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2、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太阳镜”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眼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605521号“李酷派”商标:
申请/注册号:61605521 商标申请日期:2021-12-22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立酷派中国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眼镜(0921)、眼镜框(0921)、擦眼镜布(0921)、太阳镜(0921)、眼镜和太阳镜用盒(0921)、眼镜和太阳镜用链(0921)、3D眼镜(0921)、隐形眼镜(0921)、宠物用太阳镜(0921)、儿童眼镜(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