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泳强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参道 SHENDAO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大连泳强潜水工程有限公司“参道 SHENDAO及图”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1081545号“参道 SHENDA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9005682号“参之道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294107号“参之道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399439号“参道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57891848号“金参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9296458号“好参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期满未续展,已有含文字“参”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经我局核准专用期已续展至2032年2月13日,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显著识别文字与引证商标一至五中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软体动物(非活)、虾(非活)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准使用的肉、、虾(非活)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且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2、申请商标含有“参”,使用在除“海参(非活)”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1081545号“参道 SHENDAO及图”商标:
商品/服务 软体动物(非活); 食用海藻提取物; 鱼(非活); 海参(非活); 鱼子酱; 贝壳类动物(非活); 腌鳕鱼干; 加工过的鱼子; 虾(非活); 鱼罐头
类似群 2901;2902;2903;
申请/注册号 61081545 申请日期 2021年12月02日 国际分类 29
申请人名称(中文) 大连泳强潜水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屹馨街192号1单元9层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