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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简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爱”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22
福州简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爱”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41854号“简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

福州简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爱”商标注册驳回复审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241854号“简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商标的延续性注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7520541号“简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0374587号“简爱传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110015号“简·爱”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在撤三程序中,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三经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决定予以撤销,我局于2022年10月13日刊登了撤销公告,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三不能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扬声器音箱、耳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计算机外围设备、虚拟现实眼镜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两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可以与两引证商标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电池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第60241854号“简爱”商标:

商品/服务 计算机外围设备; 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 智能手机用套; 智能手机用壳; 手机; 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 扬声器音箱; 耳机; 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 电池 

类似群 0901;0922;0908;0907;

申请/注册号 60241854 申请日期 2021年11月01日 国际分类 9

申请人名称(中文) 福州简爱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地址(中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猫岭路9号C区厂房10#厂房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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