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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深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2340999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深圳市深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2340999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409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068672···

深圳市深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第23409998图形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40999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22068672号“双益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08734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8735086号“舜龙 SHUN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的部分对账单、报价单、供销合同、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及扫描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在申请商标申请注册时引证商标一、二尚未初步审定,但其申请在先,故本案应同时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的图形部分及引证商标二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润滑油、燃料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工业用油、燃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发动机油、燃料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重油、蜡烛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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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409998号图形商标

申请/注册号:23409998 商标申请日期:2017-04-05 国际分类:4类 燃料油脂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深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除尘制剂(0406)、燃料(0403)、燃料(0402)、汽油(0402)、柴油(0402)、蜡烛(0405)、石油(原油或精炼油)(0401)、润滑油(0401)、石油气(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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