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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智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KARAD”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深圳市智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KARAD”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283700号“KAR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45493···

深圳市智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KARAD”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283700号“KARAD”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8545493号“KARAD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68062号“KARADJ”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0017438号“KAROAD”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整体视觉、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不会造成混淆误认。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鉴于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三的初审公告时间,故其与引证商标三是否存在权利冲突的问题应属《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调整范围,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将据此予以审理。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包含相同字母“KARAD”,与引证商标三首尾字母相同且仅一字母不同,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芯片(集成电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集成电路、磁编码器等商品、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测量装置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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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83700号“KARAD”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83700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4 国际分类:9类 科学仪器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智炫创新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运载工具用测速仪(0910)、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0901)、停车计时器(0902)、电锁(0920)、防眩遮光板(0919)、电池(0922)、摄像机(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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