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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莫奈智和科技有限公司“MAGIC CUTE”商标注册案例

录入编辑:安徽文广 | 发布时间:2023-04-09
深圳市莫奈智和科技有限公司“MAGIC CUTE”商标注册案例申请人因第23284406号“MAGIC C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

深圳市莫奈智和科技有限公司“MAGIC CUTE”商标注册案例

申请人因第23284406号“MAGIC CUT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1633932号“魔方家居 MAGIC CUB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550291号“MAGICCUB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2.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同上述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3.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情况等材料复印件。  

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AGIC CUTE”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英文“MAGIC CUBE”、引证商标二的文字“MAGIC CUBE”均含有相同英文“MAGIC”,且“CUTE”与“CUBE”字母构成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口红、唇膏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香水喷瓶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并存,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实际使用中未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  

商标评审具有个案性,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国家商标局评审委员会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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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284406号“MAGIC CUTE”商标

申请/注册号:23284406 商标申请日期:2017-03-24 国际分类:3类 日化用品

初审公告日期:- 注册公告日期:- 专用权期限:-

申请人:深圳市莫奈智和科技有限公司 

商品/服务项目:化妆品(0306)、唇膏(0306)、口红(0306)、指甲油(0306)、眉毛化妆品(0306)、成套化妆品(0306)、唇膏盒(0306)、眉笔(0306)、化妆笔(0306)、指甲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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